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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5:06:28 GMT
律带来变革或创新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其影响往往被大多数法律从业者忽视。虽然这些不是“乌龟”,因为它们是拟议法律的原始主题的一部分,但这种情况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单一的互补法律带来了多个主题,而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一概念甚至还没有一个定义或法规——如今已在多个经济领域成为现实。自疫情爆发以来,大多数公司的员工已经习惯了在公司场所以外的地方工作,并且不太可能再次亲自工作。 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全球“新常态”引发了无数争论,如果雇主否认这种工作形式的可能性,甚至会导致(大规模)辞职。企业很难恢复所有员工每天都到场提供服务的现状也很常见。原本应该是暂时的,却变成了永恒。 疫情已经结束,远程办公依然存在。 由于远程工作公司的这种 电报号码数据 巨大发生率,第 14,442/22 号法律的两项(小规模)条款极其重要。 第一个是第 6 条的措辞,它改变了 CLT 第 75-B 条的措辞。该法律改变了我们之前对远程办公的定义。这是因为2017年的劳动改革将远程工作人员的概念纳入了远程工作人员的概念中,即只要主要进行,就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在雇主场所之外提供服务。这种假设,即随着混合工作的普及,在雇主场所之外工作的情况占主导地位,开始引发一些争论和怀疑,即这种情况是否发生,以及员工是否可以被归类为远程工作人员。 第T 第 62 条第三节中的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限制于基于生产或任务提供服务的远程工作人员。 这一变化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目前在家工作的员工,由于之前的措辞,这些员工在 9 月初之前可以免于记录其工作时间,因为他们属于《劳动法》第 62 条中的上述例外情况。交际理论法。情况发生了逆转。根据新法律,远程工作人员(从事生产或任务工作的人员除外)必须控制其工作时间,并且在特殊工作的情况下再次有权获得加班费。 这一变化再次要求公司调整并正式确定这些远程员工的雇佣合同。必须实施这一变更,以便合同规则与现行的新立法相联系。 一些公司询问如何控制远程办公人员的行程。这个答案在重生的劳动和福利部的第671号条例中,该条例专门规定了第五章(工作时间)第四节来处理“手动、机械或电子记录中的进出时间的表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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